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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下达开工通知的认定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9 10:22: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8次

  工期、质量、工程款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条款,承包人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完成施工工作。

  开工通知是计算工期起始点的依据,对于计算工期具有重要意义。开工通知一般可以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开工通知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承包人收到开工通知时应审查发包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是否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或许可,若发包人未取得相应行政审批或许可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开工。

  发包人未能按期下达开工通知有时也属于发包人发布的指示延误或不当,发包人未能按期下达开工通知的原因包括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拆迁工作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款项尚未到位、经营需要等,不一而足。无论何种原因,若发包人或监理人未能按期下达开工通知的,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按期开工是指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开工,之所以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准备开工所需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及其他开工条件,如果超过计划开工日期迟迟不能开工的,极有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施工安排,造成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计划组织生产,甚至导致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前提条件和客观环境、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超出承包人订约时合理预见范围。基于此,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顺延工期、赔偿承包人可能发生的损失是合理、适当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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