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4-03-17 20:19:4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11次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责任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监理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是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代表,其权利义务归属于发包人。如监理人员怠于履行监理义务,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委托代理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即发包人承担监理的违约行为后果。承包人可以据此向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工期顺延,也可以据此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案例】
2010年4月1日,被告盐北标准件厂与原告安丰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职工餐厅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2010年4月10日开工,同年7月31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工。施工期间,在原告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时,工程监理因个人与施工工头为私事产生矛盾而离开工地不归,原告与其联系时,其总以等两天、不着急为由进行搪塞。原告在催其来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未果后,只得与被告联系重新委派监理,不过因隐蔽工程未及时隐蔽,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下一步施工,造成原告停工达一星期之久。同年8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结算时。被告认为原告工期延误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扣减工程款;原告予以拒绝并主张停工损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86万元,并赔偿停工损失1.2万元。庭审中,被告仍以原告工期延误进行抗辩。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停工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0. 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结清工程款,故被告应当支付工程尾欠款。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工期延误问题,原告工期延误5天系因监理7天怠于履行监理义务所致,依法应当工期顺延。经顺延工期后,原告完工在合同约定的工期期限内,故原告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因监理怠于履行监理义务另致原告损失,因其是被告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代表,其权利义务归属于被告,故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86万元,并赔偿停工损失0. 98万元。
【分析解答】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因此监理作为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代表,其权利义务归属于发包人。如监理人员怠于履行监理义务,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应当由委托人即发包人承担监理的违约行为后果。本案原告据此向被告提出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要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60条、第109条、第2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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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是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代表,其权利义务归属于发包人。如监理人员怠于履行监理义务,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委托代理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即发包人承担监理的违约行为后果。承包人可以据此向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工期顺延,也可以据此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案例】
2010年4月1日,被告盐北标准件厂与原告安丰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职工餐厅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2010年4月10日开工,同年7月31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工。施工期间,在原告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时,工程监理因个人与施工工头为私事产生矛盾而离开工地不归,原告与其联系时,其总以等两天、不着急为由进行搪塞。原告在催其来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未果后,只得与被告联系重新委派监理,不过因隐蔽工程未及时隐蔽,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下一步施工,造成原告停工达一星期之久。同年8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结算时。被告认为原告工期延误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扣减工程款;原告予以拒绝并主张停工损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86万元,并赔偿停工损失1.2万元。庭审中,被告仍以原告工期延误进行抗辩。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停工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0. 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结清工程款,故被告应当支付工程尾欠款。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工期延误问题,原告工期延误5天系因监理7天怠于履行监理义务所致,依法应当工期顺延。经顺延工期后,原告完工在合同约定的工期期限内,故原告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因监理怠于履行监理义务另致原告损失,因其是被告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代表,其权利义务归属于被告,故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86万元,并赔偿停工损失0. 98万元。
【分析解答】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因此监理作为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代表,其权利义务归属于发包人。如监理人员怠于履行监理义务,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应当由委托人即发包人承担监理的违约行为后果。本案原告据此向被告提出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要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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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0条、第109条、第2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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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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