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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窝工损失如何计算和承担?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20:03:5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97次

  对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了停工、窝工损失计算方法,则可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计算方法或约定不明的,经调解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专门机构审价或鉴定以确定损失数额。

  对停工、窝工损失的承担,应根据过错责任来进行确定。如因发包人的过错造成停工、窝工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如因承包人自己的过错导致停工、窝工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比例分担。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60条、第109条、第2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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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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