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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的工程延误工程承包商是否可以向该第三人索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54:4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5次

  南京建筑律师答:虽然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但何谓“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不是很容易界定的。在实践上难免还要出现业主或总承包方分别同几个承包商就一项工程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业主或总承包方就一项工程分别同几个承包商签订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通常要在相互间的协调上发生问题。例如,钢结构安装工程就必须和土建工程相互配合协调。一个承包商在施工上的延误和干扰可能导致其他承包商的延误。

  那么发生了由于其他承包商的延误或干扰导致的延误,应怎样索赔呢?这里存在的法律问题是,业主或总承包方分别与几个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可以看出,合同法坚持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承包商之间一般不能依据合同直接进行索赔。.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工程承包商就不能向致害承包商索赔,如果受害承包商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他承包商的延误或干扰导致延误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则仍可以通过侵权之诉向其他承包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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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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