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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律师针对工程价款与竣工结算相关的问题解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9:1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1次

  1固定价合同的调价方法?

  南京建筑律师答:对施工总承包而言,固定价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风险范围内一般是不能调价的,除非有设计变更或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例如约定施工期间材料价上涨幅度超过合同签订时价格10%的、地基承载力超过一定幅度予以调价等。另外,对于行业性的材料大幅度调整,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各地法院均有过不同判决,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的,也有相反的,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比较认同前一种观点。

  2问:2008年市场人工费大涨,陕西省政府出台了相应调价文件,人工费由24元调整到36元,按照固定价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现在发包方不愿与施工方协商解决应当怎样处理?

  南京建筑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冯小光审判长南京建筑律师答中国建筑培训网记者问的观点:如果是单个材料涨价,不属于情势变更,但行业整体大幅度涨价应当属于情势变更,施工方可以据此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调价。南京建筑律师个人非常赞同以上观点。

  另,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和调整方法还应以建筑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正确适用公平原则。

  3确定合同无效后,已完成部分的价款如何计算?法律依据?

  南京建筑律师答:如果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工程量应按实结算,计价方式原则上仍然按双方合同约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问:在和分包方结算中,出现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价的项目,因此争执引发工程价款鉴定纠纷。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单价采用何种标准,如何确定?

  南京建筑律师答:这个问题应当放在总、分包合同工程价款计算方法的大环境中看,如果确实没有其他参照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中会按照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建议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与总包合同当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保持一致,例如将下浮的百分数约定在分包合同当中,以解决这类问题。

  6我们做一个房产开发工程,工程是招标的,中标的备案合同中均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而招标前业主要求无论谁家中标都要承诺书(也就是黑合同),让两个点给业主做采保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南京建筑律师答:招投标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情形,则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业主事先要求投标人承诺让利两个点,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最终应以备案合同中的中标价为结算依据。

  7某工程合同明确工程获得优良以上质量奖,按苏建质457号进行奖励,但此文件签约时未作废,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作废,现该工程已经获得扬子杯奖,但业主现在不同意给质量奖,我们该怎么办?

  南京建筑律师答:对这类问题的解南京建筑律师答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由于双方约定的奖励条件现在已经无法成就,因此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从公平角度来看,因为工程已经获得扬子杯奖,业主应当给予一定的质量奖励。

  (2)从法理上来说,苏建质457号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其本身并不是法院判决必须依照的法律依据。但是因为该文件被写进了合同内,故可以把文件仅仅看作是双方约定的一个计算奖励的公式,该计算公式表明了签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所以即使文件作废,但其作为合同内容却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了约束力。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倾向于第2种观点。

  8确认合同无效后,已完成部分的价款如何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南京建筑律师答: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计算要看已完工部分的质量是否合格。如果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已完成部分的价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则还要看是否能修复,能修复的,建筑企业要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则建筑企业不能主张工程价款。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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