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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设备、材料认价文件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5:3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6次

  设备、材料认价文件包括暂估价设备材料认价文件和双方另行变更材料设备价格的认价文件。

  暂估价材料设备属于暂估价项目的组成部分。所谓暂估价材料设备通常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举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提交工程预算书时暂时以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单价计算该部分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格,并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最终确定该等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实践中,并非每个工程都有暂估价材料设备,工程参与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招标文件(仅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形)、合同专用条款、暂估价材料设备一览表及其他相关内容确定建设工程是否包含暂估价材料设备。

  确定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格的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两种,一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条规定,对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格;二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可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格。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通过上述哪种方式确定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格,双方均应遵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关的申报计划及审批程序。

  本项所指的暂估价设备、材料认价文件,通常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对于其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所列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设备、材料所做的签认文件。该等文件将作为工程结算时最终确定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格的重要依据。

  本项所指的双方另行变更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通常是对双方已经确定了价格的材料设备,通过另行协商方式变更材料设备价格所形成的签认文件。双方另行变更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暂估价材料设备,也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已经定价的材料设备。

  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格发包人确认单是发包人就暂估价材料设备确定价款的签认文件;双方另行变更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是承发包双方就材料设备价格变更达成共识的依据。材料设备认价单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该等文件与工程结算密切联系,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针对一些材料设备需求量巨大或材料设备所涉金额较高的工程,结算时更要重视该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设备价款发生争议时,此类材料的收集可迅速有效解决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承发包双方在收集文件资料时还要注意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暂估价材料设备的数量、价格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极容易发生纠纷。例如:

  招标文件规定了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投标人报价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价格计入投标报价,招标人也未发现,投标人中标并完成施工。在结算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款时,极可能出现究竟以暂估价实际确认价格扣减招标价格还是扣减投标价格作为确认暂估价需调增或调减的价款而发生纠纷。实践中结算原则不尽相同,有的法院更多考虑《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招标人确定暂估价后,投标人无权变更,否则属于投标人违反招投标程序,应以暂估价实际确认价格扣减招标价格作为工程款调整依据;有的法院更多考虑《合同法》原则,认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而招标文件一般不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据此认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即以暂估价实际确认价格扣减投标价格作为工程款调整依据,当然,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招标文件列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则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合同文件中的顺序以排序在先的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关于暂估价材料设备数量出现差异也会发生类似纠纷,确认工程数量时除了考虑上述结算原则外,还需考虑合同价款方式、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是否一致以及招标文件对工程量的表述等情形,若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不一致且合同条款中明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没有合同约束力的,则招标文件中关于暂估价材料设备的数量对招投标双方没有约束力,招标文件不能作为确认暂估价材料设备数量的依据;若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不一致但合同条款中未约定工程量不具有约束力的,也存在是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还是投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加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量差之和作为竣工结算的工程量的争议;在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一致的情形下,也存在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还是以投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计人工程结算价款的争议。

  总之,关于暂估价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极易引致纠纷,且将对工程价款产生实质性影响。

  由于材料设备认价单的内容主要反映了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及变更情况,与工程价款紧密相连,通常会在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工程索赔中发挥作用。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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