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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必备材料之阶段性质量验收文件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9:4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1次

  阶段性质量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参建主体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就验收结果出具的记录性文件,一般泛指竣工验收前进行检验、检查、验收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阶段性文件。该等文件主要包括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其中,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是对已完工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将隐蔽工程的隐蔽内容、质量情况、检查意见、复查意见等记录下来而形成的书面文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索赔的重要技术资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一般由承包人填报,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复查。

  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记录是在隐蔽工程完工后下一道工序开工前,由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和质量检查员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的书面文件。承包人可根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记载的工程量来做结算。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指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所形成的书面文件。

  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某些分项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质量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根据日常巡查、旁站等掌握的情况,结合对工程初验的意见,编写对工程质量予以正确评定的报告。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对工程质量客观真实的评价,是监理资料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质量监督站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基础资料。

  隐蔽工程主要是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隐蔽工程在封闭完成后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便需打开检验修复并重新覆盖,责任方遂面临着工期和费用的双重索赔。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检查合格后出具检查记录,方可进行隐蔽。因此当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产生工期、费用索赔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记录等资料来证明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和验收。隋况。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而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某些分项工程出现质量相关争议时,可作为发包人追究工程质量责任的基本依据,亦可作为承包人的无责佐证。需要说明的是,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仅为过程性佐证材料,不同于四方验收文件,亦不能将其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此类材料经常在与工期及工程质量相关的索赔中发挥作用。

  其中,用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起索赔的情况主要有: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致的工期、费用索赔;涉及隐蔽工程的,如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而私自覆盖导致隐蔽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还会包括重新检查费用及相应损失的索赔。

  用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情况主要有:

  (1)发包人、监理人拖延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验收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工期延误引致的索赔;

  (2)监理人重新检查已覆盖的隐蔽工程,经检查质量符合要求,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索赔;

  (3)因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估不当导致的重复检查费用及相应损失索赔。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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