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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要求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2:27:4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0次

  1、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解决了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时的验收评定依据问题,满足了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

  2、建设工程律师要提醒当事人注意:

  (1)如合同当事人没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特殊标准或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验收。

  (2)如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特殊质量标准,当该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按国家标准验收;当该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该特殊标准验收。

  (3)如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特殊标准或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以免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同的利润。建设工程律师要提醒当事人:

  (1)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勺定标准,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是的工期,以及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承包人依据此项约定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时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因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相应证据的收集。

  (3)承包人依据此项约定进行索赔工期、费用和利润时,应注意合同对索赔期限敲约定,避免逾期丧失索赔权利。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殍包人修理或返工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建设工程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注意:

  (1)对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发包人应做好监督和管理,及时进行相关验收。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势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对承包人做出限制约定,如承包人多次返工药经约定的返工次数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负担相应损失。如第三人也无法完成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

  (3)对此项承包人违约产生的损失,属于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应注意相应证据的收集和合同对索赔时限的限制,避免逾期丧失索赔权利。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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