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工程保修义务的履行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0:51: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7次1、发生保修事项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建设工程律师应提醒发包人,注意保存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的证据。
2、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该按合同约定到现场了解情况,属于承包人质量责任的,承包人应该派人维修。建设工程律师应提示当事人,注意保留维修工作方面的证据。
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或维修达到一定次数后仍出现问题的,殳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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