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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0:48:2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9次

  1、保修期一般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4、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5、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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