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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限的规定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0:46:2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4次

  第191条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补修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起计算。承发包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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