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建筑索赔 > 质量索赔利用工程质量保险防范保修风险?

利用工程质量保险防范保修风险?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15:4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4次

  2005年8月5日,建设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3条指出:“……(一)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其他类型的工程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也应根据情况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二)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建筑企业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三)鼓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2006年9月19日,由建设部与保监会联手推动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人保财险率先面向全国14个城市推出新产品。据悉,中国人保财险目前已经建立了包括建筑企业雇主责任险、建筑工程勘察责任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等“一揽子”建筑行业责任保险产品体系,下一步将继续通过北京、上海、青岛、大连等试点进行探索。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要在如此漫长的期限内真正落实保修责任,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

  另外,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果不通过工程担保或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也将难以生存。

  再者,由于建筑工程质量险主险的基础费率是0.3%,远低于质量保证金(通常为工程造价的5%以上),考虑到发包人拖欠、克扣质量保证金的情形非常普遍,以保险制度取代质量保证金,可避免建筑企业的资金长期被占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对广大建筑企业来说也是一项有利的选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投保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保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投保人与保险费用的承担;

  (2)保险公司承保的质量事故在范围、期限等方面应当涵盖建筑企业承担法定及约定义务的范围及期限等;

  (3)保险事故发生时,保修公司除支付约定的维修费用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相关的诉讼和咨询费用,等等。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