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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可投诉监督事项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38:1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7次

  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可分为程序、实体两部分。具体为: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违法行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挹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贡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是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10)招标人是否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亍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符,是辱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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