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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投标建筑工程律师详解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46:4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7次

  1、建设工程律师应注意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往往是为项目实施而设立的一种临时组台形式。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行具备的相对应的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戈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青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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