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详解招标文件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44:2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5次1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须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如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勘查的时间及地点、招标文件答疑方法和期限,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包括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原则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投标文件中应包含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内容的
(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建设工程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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