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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41:3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7次

  1《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同时第11条规芒,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宁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守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l条亦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建设工程律师办理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法律服务时,要注意对于上述国家、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同时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得变相规避公开招标。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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