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律师解读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22:16:2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5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下列项目建设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3.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秀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3.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
3.4国家融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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