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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认定属于承诺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21:56: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9次

  裁判规则:

  招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节视为招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招标单位无权另行确定分包人。

  基本案情:

  被告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愿告中标。被告就该项工程建设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提出为抓紧工辣,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被告同意并开进了施工队伍,原告配合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武。工程开工后,没有正式整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客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被告要求原告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案外人公司,而原告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

  争议要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裁判理由:

  被告已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没有t原告簦订T程承包合同,却要求原告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案外人公司,被告实施的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造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_方不履行台同义务或者履行台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些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授标法》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史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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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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