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前达成了协议,中标后签订补充协议,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21:53:2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0次问:一承包人投标某一工程并中标,但在投标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授标单位承诺“创杯工程”并签订了承诺书,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承诺“创杯工程”,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对此也未约定,投标前的承诺书是否有效,这样的约定是否显失套平?
南京专业建筑律师答:施工合同系中标备案的合同,该承诺书是招标前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招标文件中也朱包含承诺书的内容,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对承诺书的内容也未作约定。那么该承诺书首先不属于招投标文件和中标备案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承诺“创杯工程”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该承诺书应该属于违背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的其他协议。该承诺书无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同时,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黑白合同”的情形,《司法解释》第2l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如果施工人按照承诺书完成了该工程,那么依照《司法解稃》,承包人也不能以完成承诺书约定的“创杯工程”来要求增加价款,而依然应该按照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来结算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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