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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垫资原则有效和行政法规矛盾如何解释?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00:4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8次

  问:《司法解释》规定垫资原则有效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矛盾如何解释?

  南京建筑律师:《司法解释》关于垫资原则有效的规定与《通知》并不矛盾。《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入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这一条规定确定了垫资原则有效的原则。通知禁止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垫资建设。看起来《司法解释》第6条与《通知》的规定存在矛盾,其实不然。首先,《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违反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但仍应按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所以如果是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且当事人约定丁垫资的利息,按《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约定是有效的,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同时因为违反了通知的规定,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立项、报建及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就像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但不会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一样。因此,从这一点来说,《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与《通知》的规定并不矛盾,本质是不同层次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进行不同层次的调整。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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