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发包人都讲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鉴定,鉴定是否可以继续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24:0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80次问: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移迸了工程决算书等资料,发包人将资料移送市价单位,固与审价单位发生矛盾,没有得出审价结论。承包人起诉后,申请对有争议部分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承包人、发包人都讲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鉴定,鉴定是否可以继续进行?该部分工程造价如何确定?
南京建筑律师:承包人作为司法鉴定的申请人戊该负有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而发包人处有资料,法院可责令发包人提供。因为承、发包双方均把资料提供给了审价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均不能提供时,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向审价单位调取。如果审价单位遗失了资料,则审价单位应依据委托审价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真发生问题中所述情况,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承包人只能要求进行工地实地测量,如果所争议工程量无法通过实地测量,则鉴定半然无法继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蹬证据的若十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于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律师建筑工程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