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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诉讼中证据取得及风险防范法律事宜问与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8:5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06次

  1、业主提前使用(厂房),用数码相机拍下的(镜头)照片能否作为开发商提前使用的证据?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因为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容易被修改剪辑、倒签日期,且照片往往难以准确反映动态的过程,所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证明力容易遭到质疑。所以,提倡写移交单或备忘录等书证直接证明某天交付业主提前使用。如果交付当时忘了写书证,事后只能退而求其次地用照片或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方式来证明的话,建议在公证机关的陪同下拍摄照片或录像,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作为证据,而且这样的证据要尽可能早做,越早做就越能及时证明业主已提前使用的事实。

  2、合同约定向对方预留地址发出有效文件5日后视为有效?是否违背“到达主义”?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该合同约定应该是有效的,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之禁止性规定。

  3、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火灾、地震,损失由谁承担?若应该为工程投保的话,投保主体是谁?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主要看双方合同怎么约定。如果双方所签施工合同是建设部的示范范本且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没有另行约定,则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在建工程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除非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特别约定,否则应由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办理财产保险。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火灾则要看是否可归责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火灾,则工程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我公司是做港工、疏浚的企业。鉴于目前的建设工程市场的秩序较不规范,常常会出现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甚至工程都结束未签订合同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后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那应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中标通知书是否有效对抗业主)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可以书面催告业主(或总承包人)及时与建筑企业签约,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复且不付工程款,建筑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在未签约施工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一定要特别重视签证、收集合同实际履行方面的证据和质量已合格或者业主已使用的证据。中标通知书仅证明建筑企业中标,要证明实际施工,还要靠施工过程中的相应资料证明。

  5、问:在一些简单工程中,转包方要求建筑企业自己绘图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转包方又以无权转包、工程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应如何维护权利?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也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施工方(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转包人作为被告或者将转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建筑企业如何建立以造价为中心的法律防范体系?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重点可以包括加强法律风险意识培训、建立完善的施工合同和资料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签订后进行合同交底(技术交底、合同条款交底)等。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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