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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施工现场条件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09:2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5次

  施工现场条件,简称施工条件,是指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工程而由发包人提供的基本施工条件,具体包括: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信线路、气等接至施工现场内;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及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环境需要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我们通常所说的“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及土地平整,或“七通一平”,即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道路通和土地平整等均属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条件的范畴。

  《99版合同》第8.1款规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2013版合同》第2.4.2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013版合同》推行之前,实践中多采纳《99版合同》。无论是《99版合同》还是《2013版合同》均将发包人提供水、电、电讯线路、交通条件等施工现场条件纳入发包人的职责范围。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条件是承包人进场施工的前提条件,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现场条件或提供施工现场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现场施工需求可能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增加费用,承包人可据此向发包人索赔工期及费用损失。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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