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施工 > 施工管理施工现场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4 20:03:1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2次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