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0:01:5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84次1、变更的范围
依据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10.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发包人的解除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的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5、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解除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有: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7、当事人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解除合同主张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并注意异议提出的方式、程序。
(3)当事人异议不能产生预期效果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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