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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审查内容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09:57:3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2次

  在起草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各方代表具体人选权限,特别是监理人及发包人代表的权限范围;

  (2)合同价款的性质,是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他价格形式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价款调整的依据;总价合同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位;

  (3)合同工期的定义;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的定义、确认程序和时限;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确认程序;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质量标准、质量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质量违约责任;

  (5)工程签证的条件、形式及确认程序;

  (6)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代用、合理建议的处理程序及责任;

  (7)竣工验收的性质、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

  (8)施工总承包人的管理职责、配合义务、总包管理费、配合费的计取方式、支付办法;总包人管理的连带责任;

  (9)竣工结算的依据、结算的期限、程序和审核费用的承担方式;结算争议的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逾期审核的违约责任等;

  (10)工程移交的条件、标志、程序;逾期移交的违约责任;

  (11)各方投保险种;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保险理赔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理赔不足、保险拒赔时或者免赔额内的损失承担;

  (12)各方互为履约担保的内容: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方式,逾期付款的处理;承包人覆约担保的方式、工期质量违约时的处理;分包支付、工资支付担保的形式和处理方式;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期限;

  (13)索赔文件的内容、形式、索赔程序;

  (14)工程转包的禁止;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的范围;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确认和处理程序;违约责任;

  (15)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条件、确认和处理程序;违约责任;

  (16)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符合约定交付工程时的撤场时限、确认程序;违约责任;

  (17)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已完工程量、质量的审查确认程序;已采购材料设备拘处理、工程资料编制与移交的时限及程序;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技术衔接和已完工程对未完工程质量影响的评价、确认、处理程序;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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