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质量纠纷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09-21 21:57:4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4次
施工合同质量纠纷
一、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二、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工程未经验收,且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即擅自投入使用,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但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缺陷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如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对质量问题共同承担责任。
五、发包人能够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造成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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