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擅自将水电工程违法分包,建筑企业承担付款义务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20:2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930次南通某建筑企业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室内电器线路及照明、室内给排水等工程造价为6,818,457元;玻璃幕墙的设计等六项工程另行结算。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蔡某擅自以项目部名义将室内水电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咨询公司,并且蔡某与某工程咨询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并加盖项目部公章。该工程咨询公司虽然有自己的施工队伍,但却并不具备合法的水电建筑企业资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蔡某没有按照《分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给该工程咨询公司,于是该工程咨询公司将南通某建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70万元。南通某建筑企业以该工程咨询公司没有资质,《分包协议》无效为由拒绝付款,然而法院最终判令南通某建筑企业承担付款义务。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项目经理擅自以项目部名义与陈某签订的《分包协议》是否对南通某建筑企业有约束力?该《分包协议》的确违反了《建筑法》第29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该分包协议属无效协议。但是,由于该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了,因此,某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是有权利向南通某建筑企业主张工程款的。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
与非法转包一样,违法分包同样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但是不论是非法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均有权要求获得工程款。因此,如果项目经理有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建筑企业必须对工程款的支付慎之又慎,杜绝类似本案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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