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使用1年,未发现较大质量问题”的监理意见如何?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57: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35次问: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署的“经使用1年,采发现较大质量问题”的监理意见如何理解?是祝为验收合格还是视为验收不合格?
南京建筑律师:这个问题严格来说也不是一个法律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问题中监理单位的做法很不合乎规范。虽然工程实势中也有很多单位的操怍不规范,但是像问题中的监理单位的这种情况还是不多见。“经使用1年,未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说法,是视为验收合格迹是观为验收不合格,恐怕还有待于其他的证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我认为“经使用1年,未发现较大质量问题”从语义上来分析,严格来讲,还是视为验收不合格比较适宜。首先,“经使用1年,束发现较大质量问题”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使用1年以后,可能发生较大的质量问题,即工程存在质量廊患,只是在1年内没有发生,1年以后可能随时会发生质量问题。其次,“发未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可以理解为虽然没有发生过大的质量问题,但曾经发生过小的质量问题,发生小的质量问题也可能是工程质量不舍格导致的。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要么合格.要么不合格,没有中间道路可以走。工程质量合格要有明确的确认,不能模棱两可,如果没有明确确定工程质量合格,就应该视为工程质量没有得到却认,应该视为不合格。但这里提到经使用1年,发包人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事实,则对此种情况下的质量问题应根据《司法解释》第13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台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处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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