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咨询问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4:3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8次有一个工程2014年4月开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是2015年7月,实际竣工是2017年6月。整整延期2年,违约金数百万元。现在业主起诉,建筑企业有几点咨询:
1.合同上约定:每个月的进度款约定是下月的10号之前,但实际支付都是在20号,25号用汇票支付的。请问:这延期的10—15天是否可以作为施工方工期延误的一个理由?
南京建筑律师:进度款的拖延支付如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的,可以作为建筑企业主张工期顺延的理由。建筑企业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工期签证顺延工期,或主张工期索赔的方式要求业主顺延工期。
2.该工程实际造价5000多万元,但甲方为了减少缴费,合同上把甲供材扣除了,这对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影响?
南京建筑律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该工程可以赚钱的几个部分都是甲方直接分包,但都没有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这些分包单位也都拖延了工期,但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没有具体的证据,怎么办?
南京建筑律师:可以通过工程例会记录、监理文件或到建设工程档案馆备案资料中查询。
4.当时招标是一栋楼(费率招标),实际施工合同是六幢楼,如何区分?能否说其他五幢未经招标?
南京建筑律师:如果是法律规定应当招标的,另外五幢必须另行招标,未经招标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5、业主直接分包的内容(如钢结构)拖延工期,引起整个工程工期拖延-合同中未约定索赔内容,索赔应如何主张?
南京建筑律师:由于业主直接分包的分包人工期拖延导致整个工期的延误,发包人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要有证据证明该分包系业主直接分包(比如他们的分包合同),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业主赔偿窝工的损失等。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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