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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审定是否有时间期限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16: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162次

  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审定是否有时间期限?

  江苏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答:这个问题,也是施工单位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审定结算书的时间期限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当然应该从约定。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CF - 1999 -0201)通用条款第”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采用示范文本对此是有明确约定的。除此之外,财政部、建设部的第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箅资料之日起20天,2. 500万一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 2000万一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 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迸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但是,财政部、建设部的第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结算适用该文件。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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