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文件提交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利息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15:0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8次问:2005年8月1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没有交付).但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2005年9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利息应该从8月1日起算还是9月io日起算?
江苏南京工程律师答:对于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期,《司法解释》第1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原则上应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起算,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那么这个起算时间比较好确定。如果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那么应该按照《司法解释》第18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结合问题所述的情况,应该从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的时间起算,即从2005年8月1日开始起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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