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时如何执行“白合同”?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22: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58次问:“黑、白合同”的签订,承包方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合同备案一般是发包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均是在“白合同”上让承包方完善手续后交与发包方,也就是承包方根本没市发包方盖章的“白合同”原件,结算时如何执行“白合同”?
南京建筑律师: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均是约定“白合同”仅仅是作为备案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黑合同”来履行的,因此,发包人往往让承包人在“白合同”上盖好公章后发包人自己留一份然后再拿一份去备案,有时甚至发包人也不留存就直接拿去备案了,这样承包人手中往往没有“白合同”的原件。当然在双方按“黑合同”履行顺利的时候,承包人手中有没有“白合同”并无影响,但是一旦双方对“黑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承包人觉得按照“黑合同”没有利润,这时承包人就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要求按照“白合同”来结算工程款。承包人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没有“白合同”原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取,通常是复印备案的“白台同”,然后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在“白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无异”的章,或者签上“原件与复印件无异”冉加盖合同备案部门的公章。该证据具有“白合同”原件的效力。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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