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结算 > 审计结算审价争议内容施工单位已经请示了当地省标准定额站,也认为施工单

审价争议内容施工单位已经请示了当地省标准定额站,也认为施工单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23:4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312次

  问:某施工单位承建的某项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住将结算及时报送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请预算员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审核后预算员未签字认可。时间过去一年后,建设单位又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我方为了能顺利将结算完成,积极配夸审计单位审计,目前80%的结算价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还有20%的造价所舍项目有争议,争议内容施工单位已经请示了当地省标准定额站,其认为施工单位计算正确,审计单位也认为施工单位计算正确,但建设单位不确认,作为施工单位该采取何种办法,可尽快解决争议。

  南京建筑律师:作为施工单位对问题的处理方法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对于双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80%部分可以先行签字确认,先行结算,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20%部分可以协商由双方共同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并且双方事先棼署书面声明同意接受审价单位审核的造价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如果双方对80%部分的结算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签字确认,对于剩下的20%部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施工单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并在提起诉讼的期间提出造价鉴定,且可要求对80%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部分不再进行造价鉴定,仅针对双方无法选成一致意见的20%的部分要求进行造价鉴定。如果双方虽然对80%的部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建设单位不肯签字确认,那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造价鉴定的时候,只能要求对全部造价进行鉴定。通常发生问题中所述的情况,除非一方作较大的让步,在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最终的解决方法只能是通过诉讼来解决。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