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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审价鉴定结果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另一方如何应付?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28: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4次

  问:《司法解释》中第2条的规定解决了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问题,但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动申请进行市价鉴定,可能的结果是鉴定结果远远高干原合同价格,另一方如何应时?

  南京建筑律师:这里涉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假如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审理合同确认无效,那么,接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法院会要求鉴定单位按无效合同进行鉴定,也即按合同约定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按实进行造价结算。关键在于,这里所谓的按实,是指按工程实际的类别,按承包人实际的资质,并且按实际的工作量进行结算.这样处理-承包人的利润是不能计取的,管理费也会按实际的资质等级或工程类别计取,因此,般并不会出现鉴定结论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的情况。

  当然,我说的通常情况不包括例外的情形,比如签约时压价无序,其无效合同本身约定的价格是远远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常的价格,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鉴定结论远远高于愿合同约定价格,也是按实结算的必然结果。

  至于另一方如何应对,我认为假如鬯孳坂上述非正常情况,相对方可以要求把原合同的造价与鉴定结论的造价之间“差额柞为损失来处理,要求按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一般情况下,造成合同无效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按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方分担的原则,可达到适当减少差额的诉讼效果。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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