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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按中标价固定包死的方式承包,钢材大幅度上涨,但发包方不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22:5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0次

  问:承包方按中标价固定包死的方式承包,当市场和施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钢材大幅度上涨,但发包方不同意调整材料差价,承包方能否鞍“情势变更原则”追加价格?

  南京建筑律师: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问题所述的情况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发生。通常情况下按照中标价固定总价包死,如果这个固定总价的包死范围已经包括了材料涨价等市场风险,通常情况下,价格是不可以调整的。但是如果材料涨价幅度非常大,比如超过了固定总价的10%以上,此时价格是否可以调整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可以要求调整,但法律依据不是情势变更,虽然情势变更一直在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中存在,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情势变更作为一项法雒原则。可以调整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固定总价,但是如果因材料涨价导致的价差超过固定总价10%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要求对价款条款撤销或进行变更,具体处理是,如果因材料涨价导致的价差超过固定总价10%的,10%以内的部分价差不予调整,超过10%以上部分予以调整。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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