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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不履行义务,承包方如何在关系和谐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6:25: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05次

  问: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经常不履行义务,进度款不付,该签字认可的变更、现场签证拒签,最终结算款拖付等,作为承包方在不得罪建设方的前提下,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南京建筑律师:这是一个实践操作中常有的普遍性的问题。通常碰到这种情况比较彻底的解决途径当然是诉讼了。但要在不得罪建设方的前提下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会有一定的难度。也只能是通过谈判、协商的方法来解决,告诉他们合作就会双赢,如果他们这样不履行合同的话,就有什么样的后果等。当然,更为妥善的也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但其实最好的方法是预防,在签订合同前对发包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发包方有类似违约行为时具体该怎样处理,比如在对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时,守约方应该有权解除合同,以及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明确约定签证收到后约定时间内无答复视为确认签证内容。明确约定结算审计的时间和超过约定期限视为认可结算价格等,以保护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

  因为利益有时是有冲突的,就难免得罪对方,如果一目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当然也包括诉讼。至于在不得罪建设方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谈判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剩下的最后一个办法,就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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