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57:3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0次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相对于母(总)公司而言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子公司以(母)总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并实际履行的,具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子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的,属于借用资质;二是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全部交给子公司做,则属于转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两类情形均为法律所禁止。第一种情形下,子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的,则施工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形下,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全部转包给子公司做的,总公司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还是有效的,但总公司与子公司的转包合同无效,且总公司的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总公司的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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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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