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主体适格性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0:23:2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2次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的意见》、《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劳务分包方除了具备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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