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变更与解除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0:16:5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6次1、合同的变更
(1)在施工期间,官方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往往会变更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市场行情变化会引起建筑材料、设备、设施价款的变更,由于这些客观原因引起的变更,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方应及时进行签证确认,并确定工程价款、工期等的相应调整;
(2)由于工程设计单位优化设计引起设计变更、施工方优化施工方案引起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变更,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申请工程建设人(业主)组织有关各方进行研究协商确认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工程价款、工期等的调整;
(3)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方协商一致也会对施工内容、工程量及工期、质量进行变更,签订有关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一旦签订,各方必须执行。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意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第95条规定了解除权消灭的情形;第96条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程序;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第253条、第259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作了规定。
意定解除,是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以及在施工开始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施工合同,对于解除的权利义务双方有约定的按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3、法定解除
3-1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分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2分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分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3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可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分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4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注意的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5)建设工程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3-6当事人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解除合同主张时,应意下列事项:
(1)当事人有权对合同解除或合同相对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提出异议。异议提出的方式,应与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相同或相类似。
(2)当事人异议不能产生预期效果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4、当事人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解除合同主张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4-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并注意异议提出的方式、程序。
4-3、当事人异议不能产生预期效果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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