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27:0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06次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法院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不能一刀切,而应着重从承包方独立性的体现上对承包合同的性质作出判断并区别对待。当承包方之于发包人的独立性超越了隶属性,此时双方除了劳动关系这根纽带以外,与企业外部承包没有本质区别,对于该类承包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以其为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为由而拒之门外。相反,当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承包更多体现出的是隶属性,因该类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内部承包经营是一种生产经营的激励机制,合理使用好内部承包经营有利于增进企业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责任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提升,如果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概拒之诉讼之外,不利于促进内部承包经营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双方的权利得到救济。但是,在处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时,应当贯彻平等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总体而言,对于从本质上而言,承包方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发生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就不能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之门外;同理,当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承包更多体现出的是隶属性的时候,此时就不能认定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此类内部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就应不予受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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