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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转包、违法分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界限?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13: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9次

  1.转包

  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的特征为:(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

  在司法实务中,转包往往表现为,转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既不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核实查清进行实际工程建设的单位不是承包人而是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包人没有为工程项目成立项目部,也未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隶属于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基本可以认定承包人的行为为非法转包。

  2.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在司法实务中,违法分包往往表现为,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分包的第三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的;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①合同转让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转让以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前提。合同的转让旨在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受债权债务的稳定性及转让性质的约束,受让的权利和义务既不会超出原权利义务的范畴,也不会从实质上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2)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的效力,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并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3)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4.倒卖合同

  倒卖合同是指当事人无履约能力却在订立合同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倒卖合同是违法行为,与合同转让有本质区别。区分的标准主要应考虑是否存在牟利行为。《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凡以倒卖牟利为目的的,则构成倒卖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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