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材料采购合同和机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40:5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202次问:如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答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委托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务分包,如果劳务分包单位出现安全事故,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吗?
南京建筑律师:这个问题涉及劳务分包问题。劳务分包是指施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丁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如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方计取的是劳务报酬而不是工程款,同时约定材料由总包单位委托分包单位进行采购,供货方开具的发票付款单位为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再签订一份机械租赁合同,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租赁机械提供给分包单位使用,这样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符合劳务分包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包工不包料”,计取的也仅仅是劳务报酬及人工管理费而不是工程款,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就是劳务分包关系而不会构成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合法的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如果约定劳务作韭承包人负责劳务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支付给劳务作业承包人一定的管理费,如果劳务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应由劳务作业承包人对自己的劳务作业安全承担责任,总包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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