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包含主体工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其参股单位乙,是否属于违法分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28:2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7次问:甲、乙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方无进京(指北京)投标费质,在进行一个工程投标前,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协助甲方投标,一旦中标,甲方需将一定比例的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按区域划分,含主体结构),但甲方不收任何费用。请问(l)甲方将部分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是否属于主体工程分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若乙方是甲方公司的参股单位,此行为是否合法?(3)施工期间,乙方已取得在京投标资质,结论又如何?
南京建筑律师:关于第一问,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标后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由乙方施工的,那么肯定属于违法分包,该协议无效。因为这一协议明显违反了《建筑法》第29条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对这一问题,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也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第二问,即使乙方是甲方的参股单位也并不影响违法分包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的是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与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无黄,凼此参股单位当然也不影响协议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第三问,进京资质和施工企业资质是两个概念,对进京资质,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因为进京投标资质不是法定资质,只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性限制措施,这个措施随着市场的发展已经或者很快就会被取消,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但是这里要注意一点,如果讨论的是企业施工资质,某一单位原来无施工资质,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取得了资质的,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可认定合同有效。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律师建筑工程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