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的情形之一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50:0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2次一项工程的建设施工,涉及繁杂的过程与时间。工程施工期间往往还需要多技术部门的共同参与,因此对于承揽主体的技术、经济与风险承担等方面的能力要求甚高。根据我们国家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从而把不具备承揽建设工程的法定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排除在合格的工程承建主体之外。
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市场上时常存在个人以具备法定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筑工程的情形。这种情形也是本办法第10条所规定的挂靠情形之一。但是说挂靠往往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反过来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如果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时,并未妥善尽到针对施工主体的资格审查义务,而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明明知道实际承揽工程项目的是个人而非合格的单位,仍然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所挂靠的单位的,则显然构成本款所谓的违法发包。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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