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解答:建设工程总承包规定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5 09:02:0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8次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
一、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二)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三)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
(四)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可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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