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让利,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49:3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51次向:有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但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在工程价款中“让利”40万元,由于观方对质保全的期限不明,发包方尚欠18万元工程款,现起诉要求59万元工程款。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备案,是否是“白合同”)?
南京建筑律师:对于该问题,如果该份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陔份招投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很明显是“黑白合同”的关系,那么理应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该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通常对于该问题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变更属于宴质性内容变更,而结合你的问题,让利40万元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这个补充协议是违反招投标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也是当事人挤商一致的后果,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按捐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后,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该变更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该份补充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台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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