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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均未备案,工程款计算以哪个合同为准?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36:4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72次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招、投后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只要是招投标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后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中标合同,不论其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为有效合同,因为合同备案并非其生效的法定条件。故虽然该合同未经备案,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其效力。如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与未

  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且改变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上述规定而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此,在此种两份合同均未备案情况下,仍应以符合招投标文件的中标合同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裁判,而不能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关于备案中标合同的规定进行裁判。如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与未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但并未改变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因两份合同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在均未备案情况下,根据“后合同优于先合同”或“实际履行合同优于未履行合同”的原则,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案例】

  2010年7月6日,被告广元中学与原告东湖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学生餐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630万元,竣工后结清。中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未将中标合同备案,而是就该工程另行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造价580万元,并以此作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但也未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因主管部门拨款未能按预期到位而不能及时兑付工程款。原告遂起诉并向法院举证中标合同,要求被告以中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30万元。被告应诉后,辩称双方并未按中标合同履行,要求按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投后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中标合同,却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价款不一致的其他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此,尽管该另行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但因违法而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中标合同是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不论其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按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30万元。

  【分析解答】

  法律赋予了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依据中标文件签订的中标合同自然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论其是否经过备案。因《招标投标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招、投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当事人另行签订改变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论其是否经过备案,均不能成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价款不一致的其他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备案,均不能产生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效力。因此,本案仍应以符合招投标文件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60条、第109条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46条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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