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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性备案制度应向什么单住告知,备案应向哪个单位备案?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15:3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16次

  问:《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请问:告知性备案应向什么单住告知,备案应向哪个单位备案?

  江苏南京建设工程律师答: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颁布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第1条明确指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但《通知》井未进一步规定应向哪个部门告知,到哪个单位备案。我认为,“告知”与“备案”的部门应为同一部门,所谓告知性备案的部门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部门也应为同一部门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于具体为何部门各地规定不同,有的地方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的地方为专门设置一行政部门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部门,例如上海设立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有的地方甚至是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咨询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更多专业建筑工程法律问题请登陆http://www.jsjsls.com/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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