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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标准文本对设计失误承担责任设定为“设计失误部分的设计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20:1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7次

  设计合同标准文本对设计失误承担责任设定为“设计失误部分的设计费”是否为格式条款?

  问:设计合同标准文本对设计失误承担责任设定为“设计失误部分的设计费”,偏重于保护设计方,一旦定生围设计失误导致的损失,谊损失往往远远超过设计费,不能补偿建设单位损失,请问:(1)能否认定谊备款为格式条款,免除了设计方的责任,为无效条款?(2)如果不能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又远远大于约定的设计费用,作为设计单位的委托方应谊如何处理?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答(l)这个问题也是南京建设工程律师们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先来看看格式条款的定义,关于格式条款是规定在《合同法》的第39条第2款,该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格式条款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预先拟定的;第二,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第三,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即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就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CF - 2000 - 0209或CF - 2000 - 0210)来说,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监制的,所有条款均推荐使用,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修改和朴充。所以示范文本的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2)发生了问题巾所述的情况,作为建设单位虽然不能主张约定的条款无效,但是可以根据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来补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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